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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地質學會會刊編輯委員會

組 織 簡 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第81屆第4次理監事會通過

第一條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地質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依照會章第十條之規定設置會刊編輯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對外行文,均須以本學會名義行之。

第三條 本委員會負責匯集及介紹地球科學研究成果,出版會刊「西太平洋地質科學」 (Western Pacific Earth Sciences)。

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理事長提名本學會會員一人,經理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其任期與本學會當屆理監事同。召集人負責召集委員會議,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委員會。召集人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未有指定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召集人出缺時,得由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提議並召開臨時會議,提請理監事會重新聘任之。

第五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其他委員由召集人就學會會員中提請理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本委員會為會刊之編輯群,由召集人擔任主編。召集人得依據「會刊編輯部組織與任務綱要」(如附),邀聘委員擔任常刊編輯、專刊編輯與管理編輯,並設置助理編輯及編輯助理若干人,由學會任用並納入編輯部。本委員會任期與本學會當屆理監事同,為保持政策之連續性,每次更換不宜超過委員之半數。

第六條 本委員會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於每年底提交相關會議紀錄送本學會理監事會備查。

第七條 本委員會會議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方得開會,須有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第八條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應提報本學會理監事會核備。

第九條 本委員會經費由本學會編列年度預算統籌支應,必要時得以專案向理監事會申請之。

第十條 本簡則經本學會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