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務運作
1. 本會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
2.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監事代理行使職權。
3. 依據章程,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之。
3.1 理事十五人組織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三人,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互選常務監事一人。
3.2 理事並於三位常務理事中,票選一人為理事長,對內綜理公務,對外代表本會。
3.3 理事長得理、監事同意,得聘秘書長一人,協助日常會務之處理。
4. 為便利本會會務與地質教育之推展及提升地質學研究水準,本會設置九個委員會及六個研究會,各委員會與
研究會由召集人不定期召開會議,商討各項議題及研究活動,報請理、監事會核定後執行。
5. 本會設置九個委員會,分別為:
5.1 會刊編輯委員會
5.2 學術委員會
5.3 會員委員會
5.4 獎章委員會
5.5 財務委員會
5.6 技術服務委員會
5.7 地質編輯委員會
5.8 地質法施行推動委員會
5.9 阮維周教授紀念基金管理委員會
6. 本會設置六個研究會,分別為:
6.1 地質教育研究會
6.2 地形學研究會
6.3 地層古生物研究會
6.4 工程地質研究會
6.5 第四紀研究會
6.6 構造地質研究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