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學會執行委託研究計畫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並有效管理中華民國地質學會會員經由學會執行委託研究計畫,增進學術風氣,
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會員(含團體會員)始可經由本會執行委託研究計畫。計畫金額不超過新台幣貳佰萬元者,
由常務理事會決行。計畫金額超過新台幣貳佰萬元者,由理監事會同意後決行。
第三條 經本會之研究計畫,本會之管理費以計畫總金額(不含管理費)之百分之十為原則,並由本會辦理報銷手續。
1.研究計畫之總金額超過新台幣壹佰萬元以上,或研究計畫主持人該年度內經學會執行之研究計畫總額超過
新台幣壹佰萬元以上,學會之管理費可經由常務理事會同意酌情減少,惟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八。
2.研究計畫總金額超過新臺幣伍百萬元以上,學會之管理費可經由常務理事會同意酌情減少,惟最低
不得少於百分之五。
第四條 本會會員(含團體會員)經學會執行委託研究計畫之成果報告應繳交壹份於本會秘書處存檔,
成效斐然者,由理事長頒發獎狀以資鼓勵。
第五條 本會會員(含團體會員)經學會執行委託研究計畫,累計管理費總額達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者,
得經由理監事會通過為本會永久會員。
第六條 經本會執行之研究計畫因故中止或受立約甲方罰款,則依下列條款辦理:
1.研究計畫之中止如導因於甲方之疏忽,則由學會代為尋求補救之方法。
2.暫停其執行研究計畫權利壹年,情節重大者則經由理監事會同意後,得開除其會員資格。
3.執行研究計畫若遭受罰款,如非學會行政疏失造成,則全數罰款由計畫主持人負責。
第七條 本辦法自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